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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喜景与钱金海、张蕊、朱慧敏、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景,钱金海,张蕊,朱慧敏,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景,女性,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钱金海,其他,住汝州市中大街120号。被执行人:张蕊,其他,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朱慧敏,其他,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李飞本院在执行李喜景与钱金海、张蕊、朱慧敏、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