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983号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红石梁社区,注册号4228230000003149。法定代表人:焦仕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55974924XH。法定代表人:王昌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鄂28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本院(2016)鄂28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鄂28民终179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鄂28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新审理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36元,减半收取21018元,由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骁宇审判员 石英雄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