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聂黑与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黑,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636号原告:聂黑,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晨阳,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聂黑与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聂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聂黑负担。审 判 长 程昆松代理审判员 程浩朋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青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