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7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兆伟、魏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伟,魏孝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63号申请人:王兆伟,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孝安,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王兆伟与被申请人魏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兆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孝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谢家宅村1幢(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6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孝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谢家宅村1幢(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6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