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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文龙诉被告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田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龙,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田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19号原告顾文龙,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天津路478弄13号。被告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林,经理。被告田小林,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西华苑小区3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龙诉被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田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文龙撤回起诉。缓交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