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文龙诉被告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田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龙,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田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19号原告顾文龙,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天津路478弄13号。被告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林,经理。被告田小林,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西华苑小区3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龙诉被山西金地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田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文龙撤回起诉。缓交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