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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路大海与杨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大海,杨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路大海,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玉峰,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路大海与杨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玉峰名下有位于谯城区工业路斯达特三号综合楼第XX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玉峰名下有位于谯城区工业路斯达特三号综合楼第XX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