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少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7729号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B座19层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105L。法定代表人:潘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涣淳。被告:肖少毅。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潘涣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少毅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产租金及管理费(2015.07.01-2015.10.31)共计人民币198480元;2、判令被告自逾期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之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元的滞纳金直至被告完全履行时止(日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9月1日,共332天,为人民币16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鸿展商业广场一楼2号、3号的房产,用于开设手机/服装售卖店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期间,原告兢兢业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于2015年7月起就无故拒不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直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4个月租金及管理费。2015年10月下旬,被告在未与原告有任何沟通且未办理任何交接工作的情况下私自退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下:1、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第3.1条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98480元。2、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第3.3条的约定:“乙方应于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管理费及上月水电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收取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滞纳金”。因此,按约定被告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元的滞纳金直至被告完全履行时止。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在庭前提交答辩状,未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0年9月24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鸿展商业广场一楼2号、3号的房产,第3.1条的约定,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月租金为47190元、月管理费为2430元;第3.3条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管理费及上月水电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收取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滞纳金;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7月起开始拖欠租金和管理费,并于2015年10月下旬退场。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98480元,计算过程为:(47190元/月+2430元/月)×4月=198480元。原告曾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发出了《催租函》,未果。现原告已将涉案房产收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双方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管理费人民币19848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支付人民币500元的滞纳金,对此,本院认为,滞纳金具有补偿性质,原、被告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将滞纳金调整至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少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租金、管理费人民币19848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人民币198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标准,从2015年10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8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茵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