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单某与石某1、石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石某1,石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02号原告:单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石某1,男,1953年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石某2(石某某长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单某诉石某1、石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东峰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