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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单某与石某1、石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石某1,石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02号原告:单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石某1,男,1953年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石某2(石某某长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单某诉石某1、石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东峰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