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雪霞与马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霞,马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3097号原告:马雪霞,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马益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马雪霞与被告马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马益明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30个月的利息6万元(���借款日开始计算,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马益明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日,被告马益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条,每份借条金额10万元。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履行过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益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马雪霞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马益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杨���文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