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郭馨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郭馨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17号原告:王曙光,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郭馨萍,女,199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王曙光与被告郭馨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曙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因被告郭馨萍已自动履行,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曙光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