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邝金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邝金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1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新干线河东虎榜大路,土名“青云桥”地段的(自编)C区1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5098867U。法定代表人:李媛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得轩,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金晖,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邝金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2月工资4885.35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工资5997.54元予被告邝金晖;二、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331.75元予被告邝金晖;三、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62.23元予被告邝金晖;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上诉人广新盛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理解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原因。原审判决书第6页末端载明:“……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但并不必然导致缓刑犯在此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邝金晖隐瞒其犯罪前科,在与广新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前,未有主动报告其犯罪记录。由于劳动者主动报告属于积极事实,故应由邝金晖举证证明其曾有报告行为。原审庭审过程中,邝金晖并无向原审法院证明其曾向广新盛公司报告有犯罪记录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逻辑核心并不在于劳动者作为缓刑犯在缓行处罚期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而在于邝金晖作为劳动者没有履行犯罪前科报告的义务。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邝金晖关于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有误。双方劳动关系应当认定无效,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本案的举证责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便邝金晖曾为提供劳务,该事实亦应当由邝金晖举证证明。从劳动仲裁至一审庭审过程中,邝金晖均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供劳务,且对于邝金晖提供劳务应与其恶意进入广新盛公司盗取客户资料的目的有所区分,邝金晖混入广新盛公司处是其为依托公司平台牟取个人私利而作出的铺垫行为。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瑕疵,对于邝金晖造成广新盛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广新盛公司已充分举证并有三位案外人出具证明予以证明,邝金晖应向广新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邝金晖利用在广新盛公司窃取的客户资料,损害广新盛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邝金晖先向客户低价销售广新盛公司的产品,让客户先支付货款到广新盛公司的账户,然后开出销售单并故意发错产品型号或等级,造成客户要求退货,当客户将产品退回来时,邝金晖擅自签收客户退回来的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牟利,其后不管不顾,导致客户上门要求广新盛公司退款。截止至2016年5月15日,广新盛公司已替受害客户代垫损失金额高达24878元。另外,广新盛公司发现邝金晖以拷贝的方式盗取公司在2013年至2016年4月期间所有客户的交易信息和详细信息(ERP系统内的客户总数为2555个),按照每个客户的开发维护备案费用为164.69元标准计算,邝金晖的行为导致广新盛公司产生系统客户资料维护费损失420782.95元。综上,广新盛公司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广新盛公司无须向邝金晖支付2016年2月工资4885.35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工资5997.54元;2.改判广新盛公司无须向邝金晖支付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331.75元;3.改判广新盛公司无须向邝金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162.23元;4.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无效,邝金晖向广新盛公司赔偿代垫付的客户损失费24878元、客户资料维护损失费420782.95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邝金晖承担。针对广新盛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邝金晖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新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广新盛公司与邝金晖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广新盛公司与邝金晖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广新盛公司主张无须向邝金晖支付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有否事实和法律依据;3.广新盛公司主张邝金晖向其赔偿客户损失费和客户资料维护损失费有否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关于广新盛公司与邝金晖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首先,邝金晖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该刑事判决生效后,从2015年5月16日起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依法对邝金晖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根据上述规定,邝金晖作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广新盛公司如实报告自己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邝金晖主张在入职时就其本人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已经口头向广新盛公司予以披露,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广新盛公司对此亦不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邝金晖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邝金晖入职广新盛公司时没有如实报告,隐瞒了自己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应认定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广新盛公司主张无须向邝金晖支付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有否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首先,由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主张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前提下产生的请求权,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广新盛公司与邝金晖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故邝金晖要求广新盛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其次,在二审诉讼中,广新盛公司确认尚未向邝金晖支付2016年2月的工资4885.35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5997.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故虽然邝金晖与广新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但邝金晖已经向广新盛公司提供了劳动,依法应当享有相应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在未能确定邝金晖任职期间是否造成广新盛公司经济损失事实的前提下,广新盛公司以邝金晖的工资数额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为由,无须向其支付上述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广新盛公司向邝金晖支付2016年2月的工资4885.35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5997.5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广新盛公司主张邝金晖向其赔偿客户损失费和客户资料维护损失费有否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广新盛公司主张邝金晖任职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盗窃公司资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形,故要求邝金晖向其赔偿客户损失费和客户资料维护损失费。虽然广新盛公司提供了公司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及微信对话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广新盛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广新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广新盛公司主张邝金晖向其赔偿客户损失费和客户资料维护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上诉人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共1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