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正勇、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正勇,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蒋武,蔡玉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范正勇,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武,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蒋武,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蔡玉焕,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正勇、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蒋武、蔡玉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范正勇应于2015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蒋武、蔡玉焕对范正勇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范正勇、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蒋武、蔡玉焕共同负担。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范正勇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已在其他法院处置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范正勇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克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