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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超德与杨文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德,杨文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09号原告:孙超德,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浩,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审理原告孙超德诉被告杨文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孙超德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