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超德与杨文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德,杨文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09号原告:孙超德,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浩,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审理原告孙超德诉被告杨文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孙超德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