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政刚、梁兰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政刚,梁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罗政刚,男。被执行人梁兰英,女。申请执行人罗政刚与被执行人梁兰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罗政刚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罗政刚支付租金14447元及利息。(2)向罗政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261元,申请执行费12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兰英名下拥有房产一套,已于另��查封,等待处置,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琛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