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桂源与刘小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源,刘小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62号原告:胡桂源,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刘小龙,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1号908室。负责人:马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源诉被告刘小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桂源交纳。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展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