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毕闯与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闯,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02号原告:毕闯,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学,男,鸡西市鸡冠区晨光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郑昌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闯与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旭源市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生、张春学,被告盛旭源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14400元;2.支付所欠工资自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746元,共计1514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至5月为被告提供劳务,完成被告承包的X输配水工程的顶管工程,2016年7月23日被告的项目部结算出具了欠条。原告曾多次讨薪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没有与原告毕闯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X律师事务所公函系该所为陈某出具。且该所己向本院证实,仅为陈某出具过一份公函。后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将手续补齐。综上,因无法证实本诉系原告毕闯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