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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明刚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刚,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366号原告:王明刚,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鑫,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明刚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明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