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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发强与浮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发强,浮松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03号原告熊发强,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浮松江,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发强与被告浮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维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