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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德齐、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齐,周爱平,吴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齐,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周爱平,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吴清珍(系周爱平之妻),女,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德齐与被执行人周爱平、吴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82134.76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