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敬芹与赵国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芹,赵国安,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美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34号原告:张敬芹,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安,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河桥北。法定代表人:顾怀亮,经理。第三人:杨美德,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敬芹诉被告赵国安、第三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美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敬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本案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