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李长均、施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李长均,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负责人:徐颖,职务:行长。地址:开远市灵泉西路79号。委托代理人瞿辉,女,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赛娇,女,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长均,男,1973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施兰,女,1974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均、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60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长均、施兰名下的车辆,但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开远市灵泉东路139号7幢3单元601号房产一套,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要求对该套房产暂不评估、拍卖,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以物抵债。在协商期间,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初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