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军受贿罪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702号之二被执行人杨军,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军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3刑初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在中国工商银行42703000169562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86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