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玉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玉文,安徽省界首市第一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351号之一原告:王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钦,界首市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文,男。第三人:安徽省界首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723号。组织机构代码48590200-1。法定代表人:方习明,常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李玉文、第三人安徽省界首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文、第三人安徽省界首市第一中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李玉文、第三人安徽省界首市第一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