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福元与徐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元,徐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65号原告于福元,住德惠市。被告徐宝松,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元与被告徐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原告400元,原告承担400元。邮寄费返还原告56元。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