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问剑玲、杨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问剑玲,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负责人:马海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剑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雄。被执行人:问剑玲,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文英,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问剑玲、杨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3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起亚牌陕A668**号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问剑玲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陕AC19**号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杨文英名下捷达牌陕AFZ5**号、起亚牌陕AJR5**号、起亚牌陕AJG7**号、长安牌陕AJW9**号、金杯牌陕AC18**号、起亚牌陕AJG7**号汽车六辆。因为短期内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