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谈志翔与江苏盈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志翔,江苏盈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谈志翔,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张远,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盈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育中村创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7375798-3。法定代表人胡立,该公司经理。谈志翔与盈通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宜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11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盈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谈志翔工资58800元。因盈通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谈志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盈通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盈通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盈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南中路1号房屋、构筑物、设施、绿化、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盈通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盈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588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盈通公司的财产本院变卖未能成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