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李丽萍;李喜梅;李秀兰;林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李丽萍,李喜梅,李秀兰,林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25号原告李春梅,女,1967年8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杜百利,扶余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萍,女,1988年12月14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李喜梅,女,1983年2月28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李秀兰,女,54岁,现住扶余市.被告林欢,女,30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李丽萍、李喜梅、李秀兰、林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应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