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809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姚志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荣,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住长春市。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