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坤成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成,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刘坤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刘述伦,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6]0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坤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57.10元。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6]01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