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发强、徐志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发强,徐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肖发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志中,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肖发强与被执行人徐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