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许芬芳与周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芬芳,周秀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244号原告许芬芳,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周秀林,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芬芳诉被告周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芬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芬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许芬芳承担。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