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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炳志、孙明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志,孙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志,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明阳,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李炳志与被执行人孙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9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明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鲁G×××××号力帆牌轿车一辆,因查找不到该车辆,不申请查封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