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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慧秋与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慧秋,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卫东,颜博,邓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77号原告:何慧秋,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马路三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该公司办公室员工。被告:韩卫东,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天鹏公司总经理,住徐州市。第三人:颜博,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第三人:邓爽(颜博之妻),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慧秋诉被告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卫东,第三人颜博、邓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卫东,第三人颜博、邓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慧秋撤回对被告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卫东,第三人颜博、邓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7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0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裴小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