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金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金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9号罪犯梁金指,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被告人梁金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金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梁金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梁金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刑罚,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71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4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梁金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梁金指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金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