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文起与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起,杨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119号原告:王文起,男,汉族,194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岳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文起诉被告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