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心廷与叶青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廷,叶青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345号原告:郭心廷,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旭,阿荣旗查巴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青山,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鸿,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负责人:李宝新,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负责人:尹成海,公司经理。原告郭心廷与被告叶青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郭心廷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心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78元(原告已预缴208.39元),减半收取计208.39元,由原告郭心廷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