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洪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220号原告唐洪军,男。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137号。法定代表人战忠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彪,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副大队长。原告唐洪军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扣留其电动车不发还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唐洪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洪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唐洪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培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