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日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日千(绰号阿廖),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日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日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黄日千分别接到吸毒人员梁某、黄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梁某在夏某那标屯路口向黄日千购买了一粒价值30元的毒品海洛因,黄某在夏某西门街桥头附近向黄日千购买了一小包价值18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韦某在夏某那标屯路口附近见到黄日千后,向黄日千购买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将上述人员依次抓获。经过称,从梁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05克,从黄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46克,从韦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1克。从黄日千处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2.58克。经鉴定,从上述人员处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日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日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日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黄日千接到吸毒人员梁某、黄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分别在夏某那标屯路口、夏某西门街桥头附近向二人贩卖了30元毒品海洛因、180元毒品海洛因。同日上午9时许,黄日千在夏某那标屯路口附近向韦某贩卖了50元毒品海洛因。同日公安民警将上述人员抓获,并将从上述人员处查获毒品的予以扣押,同时还扣押了黄日千持有的电子秤一台、人民币576元、毒品一包。经过称,从梁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0.05克,从黄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0.46克,从韦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1.1克。从黄日千处查获的毒品净重2.58克。经鉴定,从上述人员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凭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人梁某、黄某、韦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凭祥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崇公物鉴(毒品)[2016]259-1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日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日千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三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日千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日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日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电子秤一台、被告人黄日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4.1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黄日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日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电子秤一台、被告人黄日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4.1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艾 静审 判 员  林卫国人民陪审员  农汉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密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