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大鹏与哈尔滨市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鹏,哈尔滨市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007号原告:张大鹏,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左娜娜,职务: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玉萍,职务: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曹玉坤,职务:系该单位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鹏诉被告哈尔滨市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大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张大鹏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