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楚楚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楚楚洁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三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0060-5。法定代表人:陆勤儒。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兴工路南侧平湖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1160558。负责人:陈士群。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陈士群的银行存款44500元,经分配,本案受偿29547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43140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另案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勤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