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黄丰学与陶培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丰学,陶培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黄丰学,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陶培艮,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黄丰学与陶培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晓侯审 判 员  江愈进人民陪审员  宗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一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