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与路庆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路庆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北路享园小区**号楼*****号。负责人:路金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庆成,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再审申请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路庆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纸履行完了全部合同项目。其间,被申请人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变更。原判未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万元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委托再审申请人对工程的消防系统进行设计及安装施工,工程为包工包料。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确定双方责任的承担并无不当,亦不违反法定程序。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