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恢20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志胜、关立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胜,关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胜,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关立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志胜与关立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