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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斌与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邹斌,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罗斌与被执行人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奇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