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212号被执行人赵辉,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赵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峄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处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峄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