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奋图与王社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奋图,王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张奋图,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社华,男,汉族。张奋图申请执行王社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3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