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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丙华与王恒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华,王恒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275号原告:张丙华,男,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恒芹,女,生于1960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张丙华与被告王恒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丙华及被告王恒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丙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王恒业位于曹范镇南曹范学校东路61号的房产由原告张丙华继承。事实与理由:因原告舅父王恒业生前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于是让原告于1974年3月将户口迁入曹范镇南曹范村,以照顾王恒业。期间王恒业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均系原告一人负担,直至王恒业去世,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判如所诉。王恒芹辩称,同意房产由原告继承,我自愿放弃对哥哥王恒业房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舅父王恒业(于1996年3月8日去世,无遗嘱。)生前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于1974年3月将户口迁入曹范镇南曹范村,以照顾王恒业,期间王恒业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均系原告一人负担,直至王恒业去世,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恒业遗产:位于济南市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章房权证曹字第07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章集建(90)字第19041361号)。王恒业未婚无子女,其父亲王云贵于1969年7月8日去世、其母亲孙连高于1980年3月2日去世;王恒业兄妹4人:王恒立、王恒英、王恒业、王恒芹,王恒立未婚无子女,于1993年3月14日去世,王恒英(原告母亲)于2017年1月15日去世;王恒芹自愿放弃对王恒业涉案房产的继承,同意由原告继承。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章房权证曹字第07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章集建(90)字第19041361号)、曹范镇南曹范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曹范镇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王恒业亲属关系的证明、曹范镇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卡、曹范镇南曹范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三份、被告书面声明、曹范镇派出所的证明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恒业遗留位于济南市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章房权证曹字第07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章集建(90)字第19041361号),因其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于其去世,其哥哥王恒立未婚无子女,早于其去世,王恒英也已去世,被告王恒芹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同意由原告继承,并且原告早已将户口迁入其舅舅王恒业名下,对王恒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适当分得遗产。综上,王恒业遗留位于济南市的房产应由原告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恒业遗留位于济南市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章房权证曹字第07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章集建(90)字第19041361号),由原告张丙华继承,归原告张丙华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丙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