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与渭南临渭区凯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渭南临渭区凯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负责人:张忠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临渭区凯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大荔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临渭区凯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红卫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茹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