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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向望山、黄丽锦与孙冬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望山,黄丽锦,孙冬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向望山,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黄丽锦,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冬乔,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望山、黄丽锦与被执行人孙冬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再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国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