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春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春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76号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7337809Q),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103-3层。法定代表人:戈宁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天津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梅,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春梅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